21. 逻辑的局限在哪?有没有脱离逻辑而存在的事物呢?可以说在人的认知范围内,没有不符合逻辑的认知吗?

这是一个很有趣的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研究一下,逻辑是什么。只有知道了逻辑是什么,我们才能去研究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以及它有什么局限。

逻辑从形式来说很简单。给定一些事件或判断,逻辑事实上就是人们探究这些事件或判断之间关系的一种智力倾向,也就是说谁和谁有关系,谁和谁互相独立,有关系的话是什么关系,比如是因果关系,是等价关系,是蕴含关系,是相互矛盾,还是其他什么样的关系。

逻辑的形式决定了,逻辑必须要作用于事件或判断。因此,事件和判断必然要先于逻辑而存在:

  • (经验)事件事实上是人认识(经验)世界的一种模型。人们凭直觉的喜好把一些对象与其他对象分开,又规定了事件的开始时间和终止时间(就采用整体描述的事件而言)。这么做很难说是符合外在世界的真实面貌:在那里所有的对象都与其他对象相互作用(都存在万有引力);发生的事情也没有必要在时间上作划分:从古到今,一直到未来,整个世界中所有存在随时间的演化是一个整体。然而虽然这样认识更符合外在世界的本来面貌,但我们受我们的感觉器官和大脑的限制,却实际上无法这样去认识世界,更别提去分析和研究。因此,把整体划分成部分,把世界这个整体存在划分成对象,再把一些对象局限在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内(一般还需要有一种对于主体而言明确的意义)包装成事件。因此,经验事件是人们对经验世界人为划分的结果。这种划分不是完美的,这表现为无论如何仔细地划分,一个事件中的对象不可能和其他对象完全割裂,一个事件也不可能和所有其他事件在时间完全割裂。比如,它的初始状态经常是另一个事件造就的,这样就产生了因果关系。所以,事件是我们按我们划分动态世界的认知模型(因为我们的大脑只有同时处理很有限几个对象之间的关系能力,在语言中的体现就是句子),而因果关系则是我们重建经验事件之间的关系,用这些被强行割裂的事件(局部模型)来搭建出一个整体模型,一个符合各种经验事实的整体模型。

  • 判断的来源则是抽象化。如果我们给经验世界中的所有物体都赋予一个名字,并充分强调它们的个性,拒绝用同一个词来指代不同的事物,那就不存在抽象化,也不存在判断。我们之所以能产生“这是一个苹果”这种判断,是因为我们首先认为一些互不相同的经验对象之间有相同的东西,并把这种东西称为苹果,来指代具体的苹果。在这个过程中,那些在不同苹果之间彼此不同的细节(即“象”),比如细节上的颜色、大小、形状等,都被抽离了,因此被称为抽象。抽象这个不甚严格的过程,事实上却成了严格逻辑的基础。苹果可以再与梨子、桃子等概念再做进一步的抽象,形成“水果”这个抽象概念。抽象概念一经形成,就进入了抽象世界,或者说不再受经验世界的制约。我们可以进行抽象建构,比如我们可以把苹果、眼睛和嘴这些概念在头脑中进行组合,形成一个有眼睛和嘴巴的苹果,正如很多儿童画册中画的那样。这个儿童喜爱的形象,事实上已经脱离了经验世界(当然我们可以在经验世界中做一个那样的玩具,或者在纸上用二维的方式呈现)。但有一些抽象建构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被在经验世界中被实体化的,比如克莱因瓶之类高维空间中的几何体。

从上面的讨论我们可以知道,逻辑事实上是一种整理方式:它整理人从其他认识方式得来的素材。而逻辑的二分法,使得它适用于来整理所有这些认知素材。传统逻辑学三大定律的主要目的是定义什么是同一,什么是否定:其他逻辑学与传统逻辑学的区别也是在同一和否定的认定上。比如使用传统逻辑,我们要研究事件或判断A和B之间的关系,首先使用二分法:“有关系”和“没有关系”。矛盾律决定了两个事物之间不能既有关系又没有关系,而排中律决定了除了这两种可能之外,没有第三种可能。然后如果有联系,我们可以进一步研究它们之间有因果关系还是没有因果关系,有蕴含关系还是没有蕴含关系,等等。因此,对于每一个本身合理的概念(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否定”都给它作了一个足够大的“筐”,使得原概念和否定得到概念合起来可以涵盖全集中的所有可能,而且一个全集中的元素一定明确地属于某一个概念(或者叫集合)。而如果我们用二分法从一个“最普遍的全集”一步一步地用二分法建立起概念系统,它一定是可以适用于我们取的那个“最普遍的全集”中所有的情况的。

现在,我们就可以回答题主的问题了。

  • 关于“有没有脱离逻辑而存在的事物呢?”先给一个总体的回答:从上面的讨论来看,事物先于逻辑结论而不是逻辑结论先于事物。要先存在事物,我们才能研究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如果没有事物,逻辑这台机器就没有任何原材料,无法真正地发动,什么也生产不出来。然后我们再来具体地分析。首先,我们要定义什么叫“事物”。如果“事物”指在“物质世界”中的“客观存在”,那这些事物就其本身而言,和逻辑根本就没有任何关系。事物和逻辑要产生关系,首先要被人们认识,因此人们必须要有某种手段去认识它。对于一种人类通过任何手段都无法观测的“客观存在”(假设存在这么一个东西),它是永远无法进入逻辑系统的,因为逻辑根本就没有接触到它和作用于它的可能性。而对于人可以感受到,认识到的东西,事实人在认知它的过程中已经赋予了它人类的认识形式。比如眼睛把光信号转化为电信号,这种可以被大脑理解的电信号再由传入神经传给大脑,然后大脑再对这些符合它认知形式的电信号进行分析,最终重构出了一幅关于眼睛看到的那一部分感官世界的图像。因此,一件东西一旦被人认识,人认识到的这个东西就已经被加工成了符合人认知方式的样式,就像我们在上文提到的“事件化”和“抽象化”那样。这些已经符合了人的认知方式的认识,正是逻辑的素材。逻辑则是再高一层的人的认知方式。

  • 关于“在人的认知范围内,没有不符合逻辑的认知”。这是一句无比正确的话。但它还可以推广成一种更一般的说法:“在人的认知范围内,没有任何不符合人认知方式的认知”,而逻辑正是这些认知方式的一种。

  • 关于“逻辑的局限在哪”?逻辑就其本身的适用范围而言,没有局限。这个适用范围就是对一些给定的事物,建立这些事物之间的关系(去找寻给定事物之外有可能与之有联系的事物,是比较倾向的负责范围)。至于这些关系是不是合理,则是“验证”或“证伪”要做的事,而不是逻辑本身要做的事,虽然对于被已经证伪的判断,逻辑会根据结果进行调整来得到新的联系,如此循环。“验证”和“证伪”在我的体系里,属于否定倾向的负责范围,而不是逻辑倾向的负责范围。当然逻辑倾向和否定倾向都属于更广义的逻辑。所以真正的问题不是“逻辑的局限在哪”,而是逻辑只是人认识世界的一种认识方式,而不是所有方式。如果逻辑逾越了界限试图去取代人其他的认识方式,那就不是有没有局限的问题,而是根本不合理的问题。

有关这些问题的进一步讨论,请参见《哲学的重建》,特别是第17章:“逻辑倾向公理”,第20章:“抽象化、具象化与抽象建构 ”以及第6章:“认知倾向公理概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