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内容和形式之间是什么关系?

“内容决定形式”是一句当代中国人从小听到大的名言。然而,一句话被大家反复传诵,不代表这句话就是正确的。我在以前的一个回答中就反驳过这个观点:“内容决定形式”这种说法正确吗?”

但在那个回答中,我的主要目的是反驳这个观点,而不是具体表述我的观点。在这个回答中,我则尝试去简单梳理一下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不讲具体针对什么类型的问题,而去空谈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是没有太大意义的。在形式逻辑中和在日常聊天中,形式的重要性显然是大不相同的。

54.1. 数学和形式逻辑:形式具有绝对统治力

数学和形式逻辑是纯粹关于形式的学问。

比如对于数学中 \(AB=BA\) 这个等式,我们首先就要知道 \(A\)\(B\) 都代表什么?是代表自然数,有理数,实数,复数,向量还是矩阵?(当然有些不常用大写字母表示,但这么表示也并无不可)乘法代表什么?比如在矩阵的情况下是通常意义下的矩阵乘法还是阿达玛乘积、张量积、克罗内克积之类的其他定义下的乘法?什么叫等于?怎么判定相等?是表达式完全相同,是值完全相等,还是在某种意义上的等价?

换言之,要研究 \(AB=BA\) 这个等式,我们必须要明确:1) \(A\)\(B\) 都要符合什么形式?它们各自属于哪个集合事实上就规定了它们需要符合的形式;2)可以作用于 \(A\)\(B\) 各自属于的“形式”的乘法运算具体又是什么形式的?3) \(AB\)\(BA\) 具体要满足什么形式的关系,我们才能说它们是相等的?

在规范完了形式之后,我们会发现,对于数学和形式逻辑问题来说,符号所指代的具体“内容”是无关紧要的。 \(A\) 具体是指哪个具体的苹果还是哪个具体的梨子,并不是数学家关心的事情:数学家关心的是,如果 \(A\) 指代苹果的话,那么(抽象化过的)苹果是否符合 \(A\) 的形式?如果 \(A\) 是定义在空集之上的,那么用 \(A\) 来代表苹果就是不适合的(至少就解决常见问题而言)。

当然,数学和形式逻辑绝不是没有内容的。然而,它们中的所有内容是关于形式的内容,也都受到形式的制约。如果我们把作为基础的形式稍加修改,比如把 \(A\)\(B\) 的“形式”(所属的集合)从实数变成实矩阵,乘法和等于都使用在各自情形中的通常意义,那么 \(AB=BA\) 这个数学中具体“内容”的正确性就发生了变化。

综上所述,数学是形式的绝对统治领域。同样,形式逻辑也是,我们在此就不赘述了。要注意的是,虽然数学和形式逻辑都是纯粹关于形式的学问,但这不意味着它们不需要经验内容的启发就可以自行产生。然而,虽然它们中基本概念(比如 1、加法)的产生过程需要经验的启发,但那些基本概念一经确立,数学和形式逻辑就不再受经验中内容的制约,虽然经验仍然常常可以给这些研究带来启发。

54.2. 自然科学:既需遵循形式,又要囊括自然界中的内容

自然科学的目的是解释自然中的各种现象。这决定了它作为一个解释体系,必须要能够容纳它关注范围内的自然现象,或者说是“内容”。这是自然科学和数学的重要区别。数学可以研究一切数学现象,不管它们是否已经找到、甚至将来是否有可能找到任何与其对应的自然现象。自然科学则不是这样:在一个理想的自然科学体系中,不应该存在与自然现象以及对自然现象的观测无关的东西;即使不能完全达到这种理想中的情况,理论也应该以可观测量为中心展开,引入尽可能少的起辅助作用的不可观测量(比如用来提升体系的自洽性、完备性或一致性:这些事实上是形式上的要求),而不应该在不可观测量上大作文章。

虽然自然科学体系必须容纳自然界中的内容,但我们仍然不可忽视形式的重要性。事实上,形式正是把现代自然科学体系和古代的零星科学观念、迷信的解释、超自然的解释等等区分开的关键。

  • 这里的形式当然不是指一个理论具体表现出来的形式(比如在公式层面的形式):这种层面的形式必然是在内容之下的,因为当这个理论形式推导出的结果与自然现象相悖时,科学家们必然会承认理论存在问题而不会去否定自然现象。

  • 现代自然科学的形式是指不论一个自然科学理论解释的内容是什么,比如物理现象、化学现象、生物现象,它都必须满足的条件。这些条件比如:1)理论的任何推论都要与解释范围内的现象相符;2)理论本身应该具有自洽性,不能推出相互矛盾的结论;3)理论本身应该具有完备性,需要能够解释理论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现象;4)理论应该具有简洁性,也就是用尽量少的假设解释尽量多的现象:如果为每个现象都新创造一个理论,那这样的理论是没有价值的;5)理论应该具有可判定性,或者说是波普尔的可证伪性:理论的权威性(或者说是在理性上的可信度)是它在经受住不断挑战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等等。这些条件与一门自然科学所涉及的具体内容无关,而是一切可以被称为自然科学的东西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或者说是必须符合的形式。

因此,内容和形式对于现代自然科学来讲都是极端重要的。

  • 如果一个体系脱离了经验内容,那么这个体系完全可以是一个科幻小说里的那种幻想体系,或者电子游戏中的那种幻想体系:这种幻想体系可以符合现代自然科学在形式上的所有要求(需要把符合自然现象改为符合在幻想世界中的现象),但因为它解释的不是自然界中的“内容”,所以它称不上是自然科学。

  • 相反,如果一个体系只关心如何解释自然现象,却不关心自然科学在形式上的要求,那它则可能是迷信的解释、超自然的解释、宗教的解释、从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解释、附会的解释,等等。以上这些东西一定不是科学。要注意,我并不是说这些东西不好或者不对:不科学或者不是用科学方法得出,并不意味着不好或者不对。在前科学时代,人们也取得过很多伟大的成就,而且没有那些成就作为基础,现代科学也不会产生。

54.3. 艺术:形式和内容的协调与统一

像在自然科学中一样,形式和内容在艺术中都是极端重要的。

首先,没有形式就没有艺术。当然,不同的艺术形式对于形式的要求是不同的。

  • 对形式要求严苛的艺术形式。比如文学中近体诗对形式的要求非常严格,如果一个作品不能满足近体诗对于字数、押韵和平仄等方面的要求,那它是不能被称为近体诗的。比如音乐中的赋格、卡农、回旋曲、特定体裁的舞曲、奏鸣曲中用奏鸣曲式创作的乐章,如果一段音乐不能满足上面某个曲式对形式的要求,那它是不能被称为是属于那类曲子的。

  • 对形式要求不那么严格的艺术形式。散文、写意画等艺术形式并不要求作品必须要满足什么对形式的成文规定,但这绝不意味着随便写点儿什么就可以被称为散文,随便画点儿什么就可以被称为写意画。这就是说,这种艺术作品虽然不需要符合固定的“形式”,但事实上这种作品的“成品”仍然需要呈现出令人满意的“形式”,不管它是完全自创的还是对其他作品有所借鉴。更深入地说,它必须要满足人们在审美上的评判。关于人们在审美上的评判,我们在此不作展开,有兴趣的读者请参考以下两篇文章:“我们从小就开始学习艺术,比如音乐和美术,但什么才是美?美的标准又是什么呢?”,“认识倾向公理概述”。

当然,我们不能把艺术理解为一个僵化的、不动的东西。在艺术的不断发展中,旧形式一再被打破,新形式一再被创立。一般来说,新艺术的形式会在某些方面打破旧艺术的形式,但会吸收旧有艺术形式的一些精髓。比如,在某个时期、某种风格的音乐作品中,有一些和声进行是被禁止使用的,因为那些和声进行一般会造成糟糕的效果(当然一个既没有学习过那种和声、对音乐的先天感受力也不是很强的人未必会认识到它的糟糕之处)。之后的音乐风格则可能会打破这种对和声进行的禁忌:但这不意味着我们就可以接受那种糟糕的效果了,而是我们为那种和声进行找到了新的、听起来并不糟糕的、甚至听起来具有独特美感的应用场合。这事实上对于作曲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不是说没有了规则的限制,想怎样就可以怎样了。在这种不断实践中,旧有的艺术形式被打破,新的艺术也逐渐形成了。从整个艺术历史的角度来看,我们的审美品位在不断地被磨练,去发掘以前我们未发掘的美感,或者说去找到那些以前被我们所忽视、但却有能够给我们带来美感的潜质的东西。用食物来类比:一些以前我们无法欣赏的味道,比如麻辣的刺激、咖啡和茶的苦涩,在后来却可能变成我们最喜欢的味道。这并不是说我们对味觉的感受方式本身发生了变化,比如我们味觉感受器的种类并没有增加,但我们学会去体验和分析复杂味道,比如味道的层次性,味道随时间的变化(前味、中味、后味)、等等。虽然我们可能会喜欢上以前我们不喜欢的食物,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会觉得任何东西都是好吃的。关于这一点的讨论,详见以下这篇回答:“好听是评价音乐的唯一标准吗?——类比到美食的具象性解说”。

因此,虽然表层上的形式在艺术的发展中被不断打破,但它却仍然符合更深层的形式,或者说符合触发人的美感的基本方式(广义的美感,包括审丑)。这又回到了上文中提到的我们究竟如何进行审美评判的问题,具体讨论可以参见:“我们从小就开始学习艺术,比如音乐和美术,但什么才是美?美的标准又是什么呢?”。

当然,艺术中的内容与形式是同样重要的:只追求形式而忽略内容的艺术作品是空洞而无力的。好的艺术必然要兼顾内容和形式。比如我们要写一首诗五言绝句,因为可以使用的字数很少,我们势必要对我们想表达的内容进行选择和剪裁。如果我们要表达的内容很多,无法在裁剪成五言绝句形式的同时又不大幅牺牲内容的完整性,那么五言绝句显然就不是表达这个内容的合适形式。内容无法决定形式,否则在唐朝不可能产生那么多形式相似的近体诗:难道那些近体诗之间迥然不同的内容都决定了它们都应该采用这个相同的形式吗?这种事情发生的概率和一只猴子在打字机上乱敲得到一首莎士比亚的十四行诗的概率差不多。即使对于近体诗这种“奇迹”发生了,那么对于其他对形式要求严苛的艺术形式呢,比如赋格、卡农、骈文和十四行诗?难道“奇迹”在不断地发生吗?

54.4. 日常生活:内容占主导地位

在日常生活中,形式一般就不是那么重要了。两个人在交谈时的主要目的是传达各自的观点,传达自己想表达的信息,而不是非要强迫自己去让语言满足什么形式。

虽然如此,人们仍然不自觉地在满足着语言所需要的形式,也就是语法。虽然他们可能从来没有上过学,也从来没有学过语法,但母语者说的话会自然而然地满足语法的要求(这里的语法指的是对人类语言作出的客观描述,而不是指某个权威制定的语法标准)。一个好的交谈者也不会忽视对于形式工具的运用,比如采用前后互应的形式,比如运用较为逻辑的形式去整理和表达自己观点。

54.5. 一个更高层的、哲学的视角:没有任何认识可以摆脱形式

事实上,我们能认识到的一切都是符合人类认知形式的。比如我们的眼睛只对可见光区的电磁波敏感,无法通过视觉直接观测红外线和紫外线,虽然我们可以通过其他的感官去间接地感受它们,比如通过红外线的热效应(这事实上是因为它符合了人类对温度感知的形式)。我们当然可以使用一些方法把不可见的红外线转换为仪表上的读数(比如频率或强度),但我们之所以可以读取仪表上的数字仍然是因为它符合了我们视觉认知的形式。

我们可以把人体比作一台计算机来更形象地说明这个问题。计算机要想成功读取外部数据,那么外部数据首先就要符合计算机所使用的编码格式。对于不符合这种格式的数据,计算机是无法处理的。我们给计算机发出的指令也必须在它的指令集里,不然计算机是无法辨认并完成这个指令的。人当然要比计算机“高级”,因为人对于无法直接认知的事物,可以发明出对它“预处理”的方法,通过被处理过的(比如通过仪器)数据去间接认识原始数据。

不但人们接收的所有信息都符合人的认知形式,所有经过人类认知系统处理过的信息仍然符合人的认知形式。人们会把他们接受到的信息用他们更易理解的方式“表示”出来,比如在视觉区域内划分对象,把彼此有紧密关系的对象看作一个整体对象,把相对独立的动态过程看作一个事件,等等。接下来,人们会试图建立这些对象和事件之间的关系:它们仍然是符合人的认知方式的。比如在大部分语言中都有转折连词,这些转折连词也是可以在描述自然事件时使用的。然而,如果所有的自然事件都符合客观规律,那么从客观的角度来看,这有什么可转折的呢?因此,人们在使用转折关系时,事实上在大脑里进行了一个大体的、从以前经验得来的泛化预测,再判断事实与预测是否相符,如果不相符人们就可以使用转折关系。举个常见的例子:“因为以前经常在打雷之后就会下雨,所以既然现在打雷了,一会儿就应该下雨了”就属于这种预测。如果过了一会儿,不但没下雨,而且出了太阳,那我们就会说“虽然打雷了,但是没下雨”。这完全是人类思维加工的结果:从客观的角度来说,这两个事件之间并没有什么可“虽然……但是……”的。

关于这个问题的深入探讨,可以参见:“关系这个概念,是现实存在的,还是思维的产物?”。对于更多相关内容的讨论,请参见“《哲学的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