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为现象搭舞台:在多重世界理论下,所有现象都充分展现自足的真实性

在上一章中,我们论述了:现象的“真”是自足的,而其他所有的“真”事实上都继承于现象。那现象之外的东西是从哪里来的呢?它们真不真呢?

4.1. 我们无法认识现象之外的东西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讨论了“什么是现象”,这里先来回顾一下。从反思分析的角度来看,现象可以简单地表示为 \(sRo\),也就是说是主体 \(s\) 和客体 \(o\) 之间的认知关系或动作关系。之所以是反思分析的角度,是因为我们先认识现象,之后才从现象中分析出了主体、客体和关系。如果认识现象要以认识主体、客体和关系为基础,那么在一个还什么都不知道的婴儿那里,认识永远也不可能发生。

那么,我们能认识现象以外的东西吗。事实上不能,因此如果 \(o\) 永远无法与 \(s\) 建立 \(sRo\) 形式的认识关系,那么这就等价于说, \(o\) 是永远无法被 \(s\) 认识的。那么,真的存在这样的 \(o\) 吗?我们不知道它存不存在,但即使它存在,它也无法和主体 \(s\) 建立认知现象的关系,那么 \(s\) 如何可能知道它呢?因此,不管 \(o\) 是否“客观存在”,它都不属于 \(s\) 可认识的范围,因此与 \(s\) 的认识无关。

我们用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A 告诉 B 他做了一个梦,那么从 B 的角度来说,他得知的现象就只能是“A 说他做了一个梦”:我们可以把它表示成 \(s_B R_{BA}(s_A R_A o_A)\) ,其中 \(s_A\)\(s_B\) 代表认识主体 A 和 B, \(R_{BA}\) 代表 B 从 A 那里听到, \(R_{A}\) 代表 A 做梦时的认知, \(o_{A}\) 代表 A 做的那个梦(严格来说,应该是 \(s_B R_{BA} m_A\) ,其中 \(m_A\) 是讲述时刻 A 对那个梦 \(s_A R_{A} o_A\) 的记忆:这里做了简化处理)。但通过这句话, \(s_B\) 永远无法和 \(o_A\) 产生任何形式的直接认识关系 \(s_B R o_A\),因此 \(o_A\) 不属于 B 的认知集合,或者是说不产生直接认识关系,也就是构不成现象。因此,B 永远不知道 A 是否真的做了一个梦(A 有可能骗他),他只知道 A 说了这句话:因为后者是关于 B 的现象,而前者不是。

读者可能马上就反驳说,B 明明知道 A 的梦啊,他也可以说“A 的梦”,怎么能说没有产生直接认知关系呢?这是因为 B 所说的 A 的梦,并不是 \(o_A\),而是在 \(s_B R_{BA}(s_A R_A o_A)\) 的基础上继续想象出来的:在 A 的描述之外,B 根本不知道任何其他关于 \(o_A\) 的细节。关于 \(o_A\) 的细节,A 在做梦时是完全清楚的,只是在后来和 B 讲述时可能已经遗忘了一些。这与 B 不同:B 根本就从不知道那些细节。因此,B 对 A 的梦的认识,并不是 \(o_A\) 本身,而是基于 \(s_B R_{BA}(s_A R_A o_A)\) 的一个建构(建构中经常包含很多 B 自己想当然的想象),而这个建构本身又是以 B 为主体的思维现象,可以表示为 \(s_B R_B \big(s_B R_{BA}(s_A R_A o_A)\big)\) 。然后 B 再在这个想象的基础上进行泛化,再进一步去想象“A 做了一个什么什么样的梦”的“虚拟现实画面”:这句话虽然听起来像是陈述一个“客观事实”,但实际上只是 B 在想像的基础上进行的进一步想象,和 A 自己说的 “A 做了一个什么什么样的梦”完全不是一回事儿。B 想象出的“A 在实际中做的梦”,有可能包含的可靠信息比 A 和 B 说的话更少(B 可能会忽视或篡改一些信息)。虽然如此,“B 建构了关于在现实世界中‘A做了一个什么什么样的梦’的想象”仍然是 B 参与的一个现象,因为那个想象是 B 自己建构出来的。

最后再强调一下,现象本身的“真”是自足的,但这种真仅限于 \(sRo\) 这个整体,而不包括 \(o\) 在某种意义下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某种逻辑,等等。B 建构了一个关于 A 的梦的想象,那是一个事实,至于和 A 本来做的梦相符还是不相符,那是另一个问题。如果“B 的想象和 A 本来做的梦是相符的”是一个评判要求:如果能满足这个评判(比如对 A 和 B 的口述记录进行比较,假设两者都没撒谎),我们就会觉得 B 的想象是更有价值的。这是因为,如果满足了这个评判,那么 B 的想象就从 A 的记录那里继承了来自现象本身的背书。

4.2. 单一世界观和等级世界观的局限:认知倾向诱导把我们去把现象分为真相和假相

如果我们把所有现象都放到一个世界中去理解,那么就会产生一些问题。如果我们简单地把所有现象都摆到一起,但这些现象彼此之间经常有矛盾,这就使得我们的否定倾向和逻辑倾向不能被满足,或者说,我们难以在它们之上建立符合我们评判要求的逻辑系统。但我们的认知倾向会一直诱导我们去建立更符合我们的评判功能的逻辑系统。因此,我们为了满足认知倾向的需要,就可能会认为一些现象是真实的而另一些现象是虚假的。

比如,认知倾向要求我们在论证中遵守同一律,因为如果不遵守它,这个论证过程就很容易被否定倾向所否定,因此是没有价值的。这样,如果我们看到一根半截插入水中的筷子是弯的,但拿出来不管是看还是摸,它都是直的,而且重复很多次都看到这种现象,那么我们推测筷子在这个过程中本身形状并没有发生变化,但因为即使它半截插入水中,它摸起来还是直的,所以我们认为“筷子是直的”是真相,而“半截插入水中的筷子看起来是弯的”是假相。

那究竟什么是真相,什么是假相呢?这事实上是由具体的主体自行评判的。比如一个推崇物理学的人,可能觉得光波的频率是真相而颜色是假相,而一个从来没有学过物理学的人可能根本连什么叫频率都不知道,从而显然不会认同这种判定。这就诱发了“什么是真相、什么是假相”的争论,或者叫“什么第一性,什么第二性”的争论。

什么是真相,什么是假想,什么是第一性的,什么是第二性的,在几千年中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最后与其说能达成什么结果,不如说是人们按偏好的不同聚成了不同的类:比如偏重外在感受和实际效用的人们集为一类,偏重抽象思维和逻辑思考的人集为一类,等等。柏拉图偏好于普遍的、完美的和永恒的东西,因此就把理念尊为第一性的,而把感觉中的事物贬低为个别的、不完美、不永恒的,因此也就是第二性的。但为什么具有那些性质就是第一性的呢?这除了个人偏好还能有什么别的原因呢?一个更注重现实和物质享受的人,就可能会更看重那些感觉中的事物,而根本不关心理念:他的头脑中可能从未诞生过一个类似于理念的概念,又怎么可能认为它是第一性的呢?

当一个人认定了什么是第一性的,什么是第二性的之后,他可能就会戴上有色眼镜去看这个世界(或者说强化了固有观念)。比如一个人要是认定现实中的事物是第一位的,那么他可能就更喜欢现实主义的小说,而觉得幻想小说不真实,因而没有价值。然而,现实主义的小说难道就“真实”吗?它同样是一种抽象的创造,而不是真实发生的,只是读起来“好像”是真实发生的一样:这不就是所谓的“幻象”吗?这样,文学的价值就被贬低了,甚至所有艺术的价值都被贬低了。如果现实中的事物是第一位的,那么数学规律存在于哪里(特别是现代数学中没有现实对应的那部分),物理规律存在于哪里,逻辑规律存在于哪里?“不行就把它们都看成工具吧!”这样,数学、物理、逻辑以至一切抽象事物的价值都被贬低了。

这样强行去把现象区分为真相和假相,就与我们在上一节中的结论相违背:任何现象本身的“真”都是自足的。这种违背就使得它不能很好地满足我们认知倾向的评判。

4.3. 多重世界理论:让一切现象充分显现它们自足的真实性

在哲学家争论什么第一性、什么第二性,什么比什么更重要,什么比什么更可靠时,数学家们选择了另一条路。他们不去争论是欧氏几何更可靠还是非欧几何更可靠,而是在每一种情况下都去试图探索到极致。只要公理系统满足形式上的要求,他们就去建构理论,而不再去纠结哪种公理系统比哪种更合理。他们只是对读者说:要是你承认公理,我就告诉你在公理之上有什么结论;要是你不承认公理,那么就再见吧。当然基于不同公理体系建构出的理论,在有用性和价值上还是有区别的:这取决于它多好地符合了我们的评判。但如果公理体系 A 虽然在一时看起来比公理体系 B 更有用,却不能包含它的所有有用情况,那我们也不能说公理体系 A 就比公理体系 B 在任何方面都好,或者说完全替代公理体系 B 的价值。

4.3.1. 多重世界理论:来自数学的启发

用“世界”的眼光来看,数学家为每一套公理体系都建造出了一个“世界”。使用欧几里得的公理,我们得到了欧氏几何世界:里面有各种欧氏几何体,有各种欧氏几何现象(比如对几何体进行操作);使用黎曼的公理,我们就得到了黎曼几何的世界。这两个“世界”中几何体不同,几何现象不同,但并不因此就有什么问题:它们处在两个世界中,彼此并不会发生矛盾冲突。虽然这两个世界中的“存在”之间不直接发生作用,我们还是可以用建立映射的方法去研究两个世界中几何体或几何现象之间的对应关系。

如果说哲学是研究一切的学问,那我们看到数学家通过“多重世界”的方法取得了辉煌灿烂的结果,我们是不是可以把这种方法“泛化”到哲学中来?现在我们就试试去把数学世界之间的关系做一个“延拓”,看看能得到什么。

  • 基于同一组自洽公理产生的数学现象之间有相容性,可以组成一个世界。比如欧氏几何世界中包含所有可能的欧氏几何对象和定理。

  • 一个数学世界可以是另一个数学世界的子世界,比如赋范空间就是度量空间的子世界。

  • 两个不同的数学世界之间可以有联系,比如二进制整数组成的世界和十进制整数组成的世界之间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

  • 不同的数学世界,不管性质相容与否,都可以被列举在一起,组成一个整体的数学世界。

  • 数学世界中的对象是抽象的,但并不是只有数学中有抽象对象。我们可以把由抽象材料组成的世界统称为抽象世界(或者叫概念世界)。抽象世界是一些世界的列举,比如数学世界,理论物理世界,文字世界,甚至文学世界和音乐世界等等。不同种类的抽象世界是由不同性质的材料生成的,各自也可以继续划分。比如理论物理世界可以有理论力学世界,电动力学世界,量子力学世界等等:我们在学习时事实上就是把它们当成不同的“世界模型”来学习的(包括时空属性等假设)。

  • 相应的,当下的感官现象构成了感官世界。我们用当下的感官世界,对以前时刻感官世界的记忆,结合一些看来或听来的知识,拼凑出“经验世界”。比如我们说的“宇宙”大概就是一个最大的经验世界,它是由我们亲身经历,加上一些我们读到或听到的关于我们没去过地方的知识,包括陌生的国度、遥远的星系等等:我们用这些信息实时拼凑出一幅我们对宇宙的“整体图景”。

这样,我们就得到了“多重世界”。我们发现,人要构建出一个世界是如此地容易。

  • 我们在思考平面几何问题时,事实上就临时构建了一个“几何世界”:那里只有一个平面和平面上我们正在考虑的几何图形。我们甚至可以在那个世界中进行创造,比如添加辅助线。

  • 梦中的我们也觉得我们生活在世界之中,因此梦境也可以被看作一个我们构建出的世界。

  • 甚至一本小说也是一个抽象世界。我们通过小说的描述,建立起了小说中的“世界观”,并在头脑中“模拟”小说的情节。我们使用认知倾向对小说进行评判:比如我们期望现实小说贴近现实,比如科幻小说虽然可以脱离现实,但要遵循一定的逻辑和规律,至于荒诞小说,太贴近现实就反而无趣了。当然,并不是每一本小说都要有一些固定标签,但要让我们欣赏它,它需要(潜在)有可以激发起我们价值评判的东西。

  • 我们可以把汉语中所有语言现象的集合看成一个世界,即自然汉语世界,也可以加上某些“权威规范”的限制,来得到“规范汉语世界”这个子世界。

4.4. 在多重世界中,所有现象都展现自足的真实性

多重世界可以容纳一切现象,并且均以现象的本来面目去容纳。在这个理论体系中,再也没有任何现象会被认为是虚假的:所有现象都展现自足的真实性。

比如,一个小孩算错了一道算术加法题。他的计算过程就是一个现象,而这个现象具有自足的真实性:他的计算过程并不是虚假的。但显然他的计算结果不是我们所期望的:这要怎么解释呢?这事实上不难解释:正确答案事实上是“一般算术世界”中的答案,而这个算术世界要求加法是一般意义上的加法,要满足加法的规则。我们假设这个小孩仅在算十位时用错了加法规律,那他事实上“创造”了另一个“自创算术世界”:在“自创算术世界”中,只有十位数上的加法规律与通常意义上的加法不同(这个世界可能会有很奇怪的性质)。因此,这个小孩给出的是“自创算术世界”中的答案,而不是“一般算术世界”中的答案。然而,就与经验世界之间可以建立良好的映射关系这一点而言,“一般算术世界”要优于“自创算术世界”,因此“一般算术世界”被普遍接受为标准。但如果我们真要发现“自创算术世界”有什么独特的用处,那也会引发我们对它的价值评判。

因此,我们在多重世界中,可以无拘无束地创造。至于创造的结果有没有意义,我们可以创造完了再评判,当然千万不能忘记评判,也不宜对自己的创造降低评判标准。因此,在传统上被认为是错的、无意义、无价值的东西,在这里都是具有自足真实性的现象。

传统的学科,专注于对正确、有效、有价值的事物的研究,而贬低其他事物的价值:这事实上是由它们的评判标准决定的。但殊不知,这些正确、有效、有价值的事物是在多少次并不那么成功的试验之后才取得的。如果我们在创造时,非要加上正确、有效、有价值之类的附加要求,那就像给鸟儿的翅膀上绑上了铅块,它就很难飞得高远。

如果哲学解释一切事物,那么它不仅仅应该解释那些在某些标准下正确、有效、有价值的思维现象,而应该解释一切思维现象。有了这种视角,我们就可以更好地解释那些在某些标准下正确、有效、有价值的思维现象是怎么产生的了。这就像研究一位历史人物,如果我只关注他的几个“高光时刻”,我们并不能得到对他的全面认识。

在《哲学的重建》发出来后,有人问:你这是哲学吗?为什么我没有见到你解答哲学的基本问题:究竟什么是第一性?事实上,这个问题在多重世界理论的框架下,已经被消解了,因此也没有回答的必要了:它们已经各自位于自己的世界中,不再有什么冲突了。所有的现象都有自足的真实性,为何要争个谁第一谁第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多重世界理论比单一世界观或等级世界观更能满足我们对世界的评判要求。但我们并不是要回避去解答它们的关系:相反,解答这个问题是《哲学的重建》最重要的任务之一。虽然不同世界中的现象同样具有自足的真实性,但它们具有不同的属性。没有来自经验世界的现象,我们就不可能产生概念,但概念世界并不受经验世界的支配,虽然我们可以给它加上“符合经验”的评判条件(更准确地说,是能与经验世界建立较好映射关系的条件,就像在自然科学中那样)。至于解释概念如何产生,怎么在已有概念的基础上产生新概念,怎么用概念构建概念系统,怎么对概念和概念系统进行评判等等,那就要使用《哲学的重建》中最核心的内容——认知倾向公理。这套认知倾向公理的目标是形成一套“思维动力学”:每个认知倾向公理对应一种人们倾向去做的一种思维活动或者说是思维加工方法。而我们的目标,就是去研究人是怎么以最基础的认知材料为基础,综合使用各种认知倾向去得到各种观念和思想——不仅包括哲学和科学,也包括伦理和艺术,甚至包括迷信和谬误。关于这些内容,本专栏的后续文章会有简要介绍。详细的论述请参见《哲学的重建》